2012年,赵先生购买了杭州市区一套精装修公寓。2014年5月,赵先生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谁知道,呈现在他眼前的精装房,完全不符合其预期。为此,他找到本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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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付的精装修
和样板房差太远了
赵先生说,“走进房子的时候,我真的惊呆了,但绝对不是惊喜啊!”
实际的房子与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差异非常大。“当时的样板房,让人特别心动,精致的生活用品、合理的设计布局,通透亮堂的客厅,还有那墙壁上的田园风格的小花壁纸,我太太是喜欢的不得了啊。当时我们看了一次样板房后,就下单认购了。这哪里是房子,简直就是一件艺术品啊!可实际上交付给我们的却是简陋的不能再简陋的装修,那墙壁,居然就只用白油漆刷了一下。”
赵先生告诉我们,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门窗、地板、阳台等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赵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但开发商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装修问题约定作为交房的条件。赵先生疑惑了,“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呢?”
律师点评:事先不约定
不能作为拒收理由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作的规定,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只有两种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另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原则,双方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的其他条件,但赵先生并没有将精装修的质量作为交付条件之一。赵先生购买的精装修楼盘,虽然装修上存在各种问题,但装修质量问题不属于《解释》所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解释》所指的是房屋主体上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被修复。故赵先生只能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及赔偿损失,而不能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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