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去年7月28日完工的装修工程,直到去年底施工进度还没过半,这让杭州市民周女士十分郁闷。3月5日,在鼓楼区工商局12315和鼓楼区消委会的帮助下,周女士终于结束了这场纠纷,从装修公司手上讨回装修款、赔款共16.9万元。
周女士说,去年3月下旬,她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工期120个自然日(3月28日至7月28日),装修公司预算费用56257元(税金与管理费、人工费),装修建材由消费者自购,消费者将购买建材的资金存入装修公司指定的百安居“公司资金储值卡”,由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或有关人员陪同消费者到百安居建材超市选购。不料,装修公司在施工之初便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线路、开关、灯具位置等没有按图纸施工,吊顶与设计图也不一致。”周女士于是要求返工,同时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工程单价、施工质量等提出质疑。
双方各执一词,沟通并不顺利,导致装修工期延长,装修费用也超出预算的近30%。到去年12月底,装修工程的施工进度还没过半。周女士认为装修公司严重违约,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
鼓楼区工商局12315、鼓楼区消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指出了装修公司在双方纠纷中的违约事实。经调解,装修公司答应退还周女士装修款16.6万元,另外赔偿周女士3000元,总计16.9万元。
不料到了约定的退款日期,装修公司以总部不同意他们的处理意见为由,不兑现承诺。鼓楼区工商局于是向装修公司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装修公司限期履行义务。3月5日,周女士终于收到了全部退、赔款共16.9万元。
鼓楼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即将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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